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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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性侵养女获刑六年半,你怎么看?
男子究竟能不能收养小英?
根据新闻事实可以知道:
- 1.余某有子女;
- 2.余某有妻子;
- 3.余某收养小英时尚未年满30周岁;
- (1)无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显然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余某根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这也是为何余某能在事后对小英进行性侵的关键!
余某非法拘禁加上强奸罪,判处六年半确实过轻了点!
目前可以知道的是男子事后有非法拘禁以及***两项犯罪行为,那么分别来看:
【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罪】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恶劣的;***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2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或者死刑。
本案中余某的***行为最早是在小英年满14周岁的事后,期间也曾有非法拘禁进行迫害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看,两罪并罚完全可以在10年以上,所以该案当中余某的行为被处以六年半真是咎由自取!
谢谢邀请!
首先,我认为这几个人被判处刑罚是罪有应得。
其次,我也认为判决有些轻了。因为受害人是其养女,养父依仗其地位,性侵多次,还有其子女参与。为保护受害人,震慑犯罪,至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
看到这样的新闻,真的觉得世上禽兽不如的人真的是太多了。这样的养父也被称之为父?虽然他获罪是毋庸置疑的,也没有什么可说的,只是觉得六年的刑罚对于这样一个禽兽不如的人来说简直是太轻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六年的刑法还是在法律的判罚范围之内的。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一)***妇女、******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害人是1999年出生的,如果是2017年底被***,当时已经成年,从条文上看不属于***,年龄上看不是一般意义上从重处罚的范围。如果也没有致重伤等后果,似乎应该属于三年十年的量刑范围。
但是从新闻内容来看,这个养父应当是由***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的,另外犯罪人的身份也比较特殊,因为她毕竟是女儿的养父,这比陌生人实施违法犯罪对女子的心灵伤害更加的巨大,所以我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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