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工作人员受贿,贿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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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实名举报儿童医院教授「巨额受贿且严重渎职导致多名儿童死亡」,真实性如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要实事求是,客观去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必须保持这个职业的纯粹,毕竟生命无小事,有些错误是不能犯得!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您给的信息太过有限了,到底是哪所医院?哪位医生?谁进行了实名举报?
第二,作为一个医学院校的老师,我必须强调,现在的大多数医生其实都有非常好的职业素养,作为儿童医院的医生,他们接受的教育,从一开始就是保护儿童的生命,捍卫儿童的健康。因此,无论从人性的角度还是医生的天职,绝不会故意伤害孩子的生命。
第三,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医生存在灰色收入,这跟我们的医疗环境,医院的绩效分配体系,医疗的补助机制等因素是有一定关系的。医生也是人,他也需要生存,寒窗苦读十几年,这样高强度的投入,如果没有一定的合理收入,作为保障的话,谁还愿意当医生?
我们相信随着我们国家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随着小康社会即将实现,我们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也必将不断增加,人民的健康也必将更有保障。
你的实名举报有确凿的证据吗?行贿受贿有的,医生也是人也需要柴米油盐酱醋茶对于又没时间又没金钱的医务人员来说有一部分经不起考验被人贿赂一点都不奇怪,但是你说渎职至多名儿童死亡那不太可能,因为医院是有一系列流程和管理的不可能让一个医生至死多名儿童而医院视而不见,更不可能玩乎职守至此。就我们自己医院的医生、医护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从来都是加班加点,象快下班了来个急诊病人谁能说下班就回家不去抢救?谁能正在家休息一个电话说来个大出血病人需要会诊你说是我休息时间就可以不去?都是随叫随到!就是在街上逛街碰到一个倒地不起的人他们都是会一样赶紧去看看怎能帮到他人,这是医生的职业操守,从从事这个工作以来就溶于人心的素养。所以不要再这样了,就这次的***肺炎不是一样是他们奋战在最前线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来战胜病毒,牺牲了自己的生活、家庭子女的教育坚守在岗位上。你听说有多少医生会在这时候提出什么要求?不都是牺牲小我、成就大家!
既然是实名举报,实名呢?
既然是儿童医院,医院名称呢?
既然是教授,教授名字呢?
巨额受贿且严重渎职导致多名儿童死亡,为何不把证据发出来?
你自己都在问真实性如何?发这样的题目是为博眼球吗?
在你的题目里,什么实际的信息都没有,是想制造医患矛盾吗?
我不相信会医死那么多儿童,但是我相信应该有受贿或者渎职行为。这个职业本应该是纯粹的,但是现阶段这个行业已经不纯粹了。受贿、收红包比比皆是,遇到两袖清风,悬壶济世,平易近人,医人医心的好大夫已经是每个患者梦寐只求的事了。
学生家长向教育局领导送礼违法吗?
得看送什么?以及送礼的目的? 只是出于礼尚往来,完全正常。
若是行贿受贿,你懂的。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处与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因为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该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局工作人员受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局工作人员受贿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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