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拍获赔1万,女子被拍获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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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某医院将病人按无名尸体火化,6年后家属才知晓,***获赔1万8,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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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2017年8月4日,广西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发出《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对工资的通知》,该通知在附表中记录了吴先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和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7日转发该通知给吴先生的妻子及子女,其家属此时才知道吴先生早在2011年1月31日已死亡被火化的消息】。证实:
死者亲属曾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协助寻找死者下落,而医院接收老年病人急救医治无效死亡后,没有举证曾依法发布寻找死者亲属认领遗体的《公告》,医院直接导致死者的生前住地社区工作人员,生前好友,其他近亲属,直系亲属的【认领遗体权】受到非法剥夺。如:
本人的同学父亲80多岁单独出门后,忘记回家的路,隔8小时后同学亲属发现父亲未回家,立即向社会各界亲朋发布协助寻人信息,经过上千人寻遍50平方公里的每条大街小巷,才找到了坐在路边不知怎样回家的老父亲。
徐州教师李秀娟为八级伤残女儿索赔36.8元万过高吗?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李秀娟老师的女儿在校期间因眼睛遭受八级伤残后反遭丰县教育局一系列打击迫害一案,丰县教育局斥责李秀娟高额索赔和动用学校公章以学校名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女儿眼部伤残作司法鉴定。正待社会大众质疑丰县教育局霸道、不懂法的时候,丰县教育局于8月4日公布了一则显示签署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文件——《关于李秀娟反应学生梁某某眼睛被甩伤问题要求重查***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显示,李秀娟为八级伤残女儿索赔36.8万元。
那么,李秀娟为八级伤残女儿索赔36.8万元是否过高?我的回答:不高,合情合法。理由如下。
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李秀娟的女儿眼睛于2018年3月份在学校被同学甩伤,赔偿标准应按江苏省2017年的统计数据作依据。江苏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年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最高伤残等级(一级)赔偿为人年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八级为0.3倍。依此,李秀娟女儿的伤残赔偿为43622×20×0.3=261734元,由于女孩子眼受损,将来升学、就业、婚嫁等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获赔100000元精神抚慰金合理。除此两项外,加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器具费、康复护理费等,赔偿总额在45万——50万之间为合理赔偿。
综上所述,李秀娟请求赔偿36.8万合理合法,丰县教育局的指责为瞎吼闹,是借题发挥。
人红是非多!商标遭侵权,临沂一电池企业***获赔285万, 你怎么看?
这是典型的媒体报道存在误差和缺陷,这样的报道容易误导公众,以为华虹与华太构成近似商标,导致侵权并获得赔偿。而事实上,主要侵权要件是华虹的产品外包装仿冒华太,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个人观点如下:
1,该案件应当与商标侵权无关,即便华太是驰名商标,从商标的近似判断来看,华虹与华太不构成近似商标。
华虹亦是注册商标,原告若主张商标侵权,***应驳回该诉求。原告应就华虹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经裁定无效后方能主张华虹商标侵权。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模仿知名商品的外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由于华太是驰名商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述的“知名商品”,且事实上华虹模仿了华太商品的外包装,因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的判定是没有问题,但媒体不应擅自理解为与商标侵权有关,导致报道内容不实,容易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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